在校大学生李某霖,,,,,,,在怙恃离异后由母亲抚育,,,,,,,为了支付上大学时代的学费、生涯费等用度,,,,,,,向父亲索要但被拒,,,,,,,于是将父亲告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关用度。。。。。。。。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李某某的部分诉求。。。。。。。。
原告李某霖系被告李某之子,,,,,,,被告李某与原告的母亲李某于2008年9月协议仳离并到民政部分治理了仳离手续。。。。。。。。仳离协议书约定“原告李某霖由男方抚育,,,,,,,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育费。。。。。。。。孩子上大学、完婚用度所有由男方肩负。。。。。。。。”其时原告李某霖刚满14岁,,,,,,,以后原告李某霖一直由其母亲李某抚育。。。。。。。。自2012年9月份,,,,,,,原告李某霖进入武汉科技大学学习,,,,,,,除每年需要交纳学费、校内住宿费、职业培训费等,,,,,,,还需要一大笔生涯费,,,,,,,原告李某霖因此多次向被告要钱支付上述用度,,,,,,,但被告作为父亲一直拒不支付。。。。。。。。原告李某霖、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学费27 840元、生涯用度60 000元、培训费4 770元、购置电脑用度6 600元、购置羽绒服用度859元,,,,,,,共计99 469元。。。。。。。。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为,,,,,,,本案系基于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仳离时所告竣的仳离协议中关于子女抚育和教育用度约定的推行问题而爆发纠纷,,,,,,,因此,,,,,,,首先应当就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关于“原告李某霖由男方抚育,,,,,,,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育费,,,,,,,孩子上大学、完婚用度所有由男方肩负”这一约定的正当性举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划定,,,,,,,仳离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肩负须要的生涯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所有,,,,,,,肩负用度的几多和限期的是非,,,,,,,由双方协议;;;;;;;协议不可时,,,,,,,由人民讯断。。。。。。。。遵照该划定,,,,,,,子女的生涯费及教育费由一方肩负部分或所有肩负均可。。。。。。。。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就原告李某霖的抚育及抚育费的肩负方法、肩负时间的约定不违反该条执法划定,,,,,,,且该约定系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的真实意思体现,,,,,,,内容并不违反其他执法的榨取性划定。。。。。。。。被告李某应当凭证约定肩负向原告李某霖支付大学时代须要的生涯费及教育费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划定:“怙恃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义务;;;;;;;子女对怙恃有赡养帮助的义务。。。。。。。。怙恃不推行抚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可自力生涯的子女,,,,,,,有要求怙恃付给抚育费的权力”。。。。。。。。该条执法所划定的是家庭关系中怙恃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力与法界说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一)第二十条关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划定的‘不可自力生涯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损失或未完全损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缘故原由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涯的成年子女。。。。。。。。”的划定,,,,,,,是对“不可自力生涯的子女”规模的界定。。。。。。。。上述执法及司法诠释是就怙恃对“不可自力生涯的子女”肩负抚育义务属法界说务作出的划定,,,,,,,并不榨取怙恃对不属于“不可自力生涯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法肩负抚育义务。。。。。。。。因此,,,,,,,被告李某不可依据上述执法及司法诠释拒绝推行仳离时与原告李某所约定的对原告李某霖抚育义务。。。。。。。。原告李某霖现为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被告李某无证据证实原告李某霖有可维持自己在校生涯、学习的收入泉源,,,,,,,即应当凭证仳离时与原告李某的约定肩负原告李某霖在上大学时代的生涯、学习所必需的用度。。。。。。。。原告李某霖上大学时代的学费可凭证其就读学校出具的收款收条予以确定,,,,,,,关于原告李某霖的生涯费,,,,,,,法院综合思量原告李某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消耗水平以及被告李某的收入等情形,,,,,,,酌情确定原告李某霖上大学时代,,,,,,,被告每年给付生涯费6000元。。。。。。。。原告李某霖没提供证据证实购置电脑和加入校外培训属于上大学时代的须要开支,,,,,,,被告可以不肩负这部分用度。。。。。。。。原告李某霖购置衣服的破费应从生涯费中列支,,,,,,,对其要求被告肩负该用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虽系与被告李某告竣仳离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就子女抚育费的约定,,,,,,,权力主体应为原告李某霖,,,,,,,而原告李某霖已成年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原告李某霖依法自力行使抚育费的请求权。。。。。。。。原告李某并不享有所约定的原告李某霖抚育费的请求权,,,,,,,不是涉案抚育费的权力主体,,,,,,,其原告主体不适格。。。。。。。。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划定,,,,,,,依法作出如下讯断:一、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李某霖上大学期的学费27 840元;;;;;;;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李某霖上大学期的生涯费24 000元;;;;;;;三、上述一、二项于本讯断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李某霖的其它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逐渐普及,,,,,,,上大学(含种种职业手艺学校)越来越成为适龄青少年的普遍选择。。。。。。。。就我国古板习惯和绝大大都的家庭选择而言,,,,,,,没能经济自力的子女就读大学(含种种职业手艺学校)的用度,,,,,,,由有经济能力的怙恃支付已然成为一种老例。。。。。。。。本案就是涉及大学时代学费、生涯费肩负问题的典范案例。。。。。。。。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的仳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双方关于孩子上大学学费、生涯费和完婚用度的约定,,,,,,,是其仳离协议的一部分,,,,,,,是双方在仳离时就子女念书、婚嫁事宜作出的合理安排,,,,,,,且原告李某为告竣仳离协议而自愿肩负原告李某霖成年之前的抚育义务,,,,,,,并免去了被告李某支付抚育费的法界说务,,,,,,,这也可视为原告李某为争取到孩子的大学学费和婚嫁用度而在其他方面做出的让步。。。。。。。。这种约定不违反执法的榨取性划定,,,,,,,正当有用,,,,,,,依法应当获得执法的支持和认可。。。。。。。。若是认定仳离协议的该条款无效,,,,,,,则不但违反了民法的基来源则,,,,,,,对原告李某的权益也是一种损害。。。。。。。。故本案一审法院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霖的正当诉求,,,,,,,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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