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最先,,,,,被告人赵某陆续从外地进入大宗冒充中华、天子、玉溪等多个品牌注册商标的卷烟,,,,,后在其谋划的烟旅馆销售,,,,,2013年9月1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住所查获200条价值100990元的冒充中华、天子、玉溪等品牌注册商标的卷烟。。。。。。。。2014年1月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进货的面包车车厢内查获222条价值129650元的冒充娇子、天子等品牌注册商标的卷烟。。。。。。。。
法院经审理对上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讯断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90000元。。。。。。。。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的。。。。。。。。该商标经由权力人的恒久使用,,,,,该商标与其对应的商品或效劳在相关消耗者中建设联系,,,,,注册商标在消耗者中的着名度也会随着商品效劳质量的提高而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划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分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销售冒充中华、天子、玉溪等多个品牌注册商标的卷烟组成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肩负刑事执法责任。。。。。。。。
法官提醒
生意以诚信为本。。。。。。。。不要做、也不可做销售假烟、假酒等冒充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生意,,,,,这样的售假行为不但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力人的权力,,,,,更是损害消耗者的利益,,,,,破损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但会受到行政机关处分,,,,,还要赔偿商标权人经济损失,,,,,同时,,,,,情节较重的,,,,,冒犯了刑法,,,,,组成犯法,,,,,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要坐牢,,,,,并缴纳罚金,,,,,得不偿失。。。。。。。。 (重庆渝北区法院 杨枫 余博)
已是第一篇
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