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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木马病毒偷取他人QQ号码诈骗
揭晓时间:2015-11-17   泉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8月9日,,,,,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乙、龚某某、马某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杨全臣家,,,,,使用木马病毒程序偷取了留美学生葛某的QQ号和密码,,,,,后冒充葛某身份,,,,,通过葛某的QQ号与其母亲王某某联系,,,,,以交学费等为捏词,,,,,让在宿迁市宿城区的王某某汇钱到指定帐户,,,,,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26600元。 。。。。。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龚某某、马某丙以不法占有为目的,,,,,接纳虚构事实、遮掩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重大,,,,,其行为已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设,,,,,应予支持。 。。。。。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龚某某、马某丙系配合犯法。 。。。。。四被告人在配合犯法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凭证其所加入的所有犯法处分。 。。。。。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分。 。。。。。被告人马某丙犯法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分。 。。。。。

  遵照刑法有关划定,,,,,讯断被告人马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马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马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四万元。 。。。。。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

  法官提醒

  本案系犯法分子使用通讯网络诈骗常见手段之一即盗用QQ号码冒充熟人诈骗。 。。。。。犯法分子先使用木马病毒偷取他人的QQ号码,,,,,后通过QQ与其亲友挚友谈天,,,,,以一定事由要求受害人资助汇款,,,,,并将自己事先准备的账号发给受害人,,,,,让其往指定账户汇款或转账。 。。。。。受害人信以为真,,,,,未经其他方法核实即凭证对方要求举行汇款,,,,,从而受骗受骗。 。。。。。此案提醒各人使用QQ或微信时要开启清静软件,,,,,提防木马病毒和垂纶网站,,,,,不要随意翻开生疏人发来的链接以及文件。 。。。。。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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