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门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网络微信”加挚友,,,,,,,,骗取“挚友”财物的诈骗案件,,,,,,,,被告人韩某因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经查,,,,,,,,被告人韩某于2014年元月通过微信方法将受害人马某、马某某加为挚友,,,,,,,,在随后的微信谈天中,,,,,,,,韩某居心遮掩自己的真实身份,,,,,,,,经由多次谈天,,,,,,,,骗取了受害人的信托,,,,,,,,之后,,,,,,,,韩某真相毕露,,,,,,,,先后六次以“借”的名义骗取受害人马某、马某某现金20500元及三星手机一部,,,,,,,,总价值达22500元,,,,,,,,所得赃款所有由其铺张。。。。。。归案后被告人韩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为自己行骗的行为追悔莫及。。。。。。
【典范意义】
现在网络成为人们生涯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网络在带给人们利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宽大网友在使用“微信”等网络工具结交时,,,,,,,,应提高提防意识,,,,,,,,时刻坚持小心,,,,,,,,勿轻信网络挚友,,,,,,,,勿随意点击泉源不明的网站,,,,,,,,莫让微信成“危信”。。。。。。 (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人民法院)
已是第一篇
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