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原公司任职时,,,,,,,与该公司签署了《保密及竞业榨取协议书》,,,,,,,约按期去职2年内,,,,,,,要肩负竞业榨取义务。。。。。。然而,,,,,,,男子去职后未推行竞业榨取义务,,,,,,,仍然选择进入与原单位保存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就职。。。。。。克日,,,,,,,该案经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讯断男子赔偿原单位5万元。。。。。。
陈某在广州市某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盛公司”),,,,,,,任职销售司理时代,,,,,,,双方签署《保密及竞业榨取协议书》,,,,,,,约定陈某在去职2年以内,,,,,,,应某盛公司要求肩负竞业榨取义务,,,,,,,某盛公司应当支付一定命额的赔偿金,,,,,,,如陈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13年4月,,,,,,,陈某告退。。。。。。去职前,,,,,,,双方曾就经济赔偿的详细数额举行过协商,,,,,,,但未告竣一致。。。。。。陈某去职后,,,,,,,某盛公司以陈某去职前12个月月平均人为44%的标准向陈某人为账户支付第一笔竞业限制经济赔偿金2500元,,,,,,,但该款被陈某退回。。。。。。以后至2014年2月,,,,,,,某盛公司每月提存2500元至广州市海珠公证处。。。。。。陈某去职后入职某乐公司市场部,,,,,,,某乐公司与某盛公司保存直接竞争关系。。。。。。
经二审法院审理讯断,,,,,,,作废一审法院民事讯断,,,,,,,陈某讯断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某盛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驳回某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范意义】
公民从事民事运动,,,,,,,应当恪守忠实信用,,,,,,,遵照权力和义务一致的原则。。。。。。本案通过对执法误差的填补,,,,,,,弘扬了忠实信用的民事运动价值观和权力义务一致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四)》第六条第一款划定:“当事人在劳动条约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推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凭证劳动者在劳动条约扫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人为的30%按月支付经济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没有约定用人单位是否有对等权力。。。。。。即:在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赔偿金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若是用人单位凭证一定比例(不低于30%)推行了经济赔偿金给付义务,,,,,,,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推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在劳动者拒不推行的情形下,,,,,,,有权请求劳动者肩负违约责任。。。。。。该条司法诠释保存上述执法误差,,,,,,,本判例通过诠释予以增补,,,,,,,讯断理由逻辑严密,,,,,,,叙述充分,,,,,,,判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取得了优异的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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