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包管条约纠纷案件,,,,,,提醒人们担保有危害,,,,,,签字需审慎。。。。。。。
2012年5月2日,,,,,,海晏玖发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系1人公司)与原告海晏县农村信用相助联社签署了120万元一年期贷款条约,,,,,,奎某、马某等11名被告自愿为该贷款条约签署了连带包管担保条约;;;;;;;同时,,,,,,奎某、马某2人还为该笔贷款提供衡宇典质担保;;;;;;;另外,,,,,,贷款人海晏玖发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568000元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
后贷款方海晏玖爆发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意外事故殒命,,,,,,该笔12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能送还,,,,,,海晏县农村信用相助联社起诉奎某、马某2人还为该笔贷款提供衡宇典质担保,,,,,,后法院拍卖、变卖了奎某、马某房产,,,,,,所得价款送还贷款本金632000元,,,,,,利息100299.42元,,,,,,剩余贷款本金568000元,,,,,,利息28039.65元本应由贷款人海晏玖发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提供的568000元应收账款肩负质押担保责任,,,,,,可是,,,,,,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在审理历程中发明贷款人海晏玖发公司基础不保存568000元的应收账款,,,,,,海晏玖发公司接纳诓骗手段与原告海晏信用联签署的《质押条约》无效。。。。。。。
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统一债权即有包管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条约被确以为无效或被作废,,,,,,包管人仍应按条约的约定肩负包管责任”的划定,,,,,,讯断被告奎某、马某等11人对剩余贷款本金568000元、利息28039.65元肩负连带包管责任。。。。。。。
现实生涯中,,,,,,常有人碍于亲友人情等缘故原由,,,,,,盲目担保惹来诸多贫困,,,,,,债权人找上门,,,,,,自己才名顿开,,,,,,为自己的无知后悔。。。。。。。在此,,,,,,法院提醒人们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理性思索,,,,,,不要容易在借条或担保条约上签字,,,,,,即便为他人担保,,,,,,一定要实事求是,,,,,,相识被担保人的信誉状态和还款能力,,,,,,另外,,,,,,还可以要求贷款人提供反担保,,,,,,以维护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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