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检方是否也应道个歉?????希望在“天下首例”的法院果真登报致歉之后,,,,,,,,能有更多依法追责的个案进入公众的视野,,,,,,,,让这些“不寻常”都变得法治化和制度化起来。。。。。。
7日,,,,,,,,安徽《亳州晚报》上刊出一则通告,,,,,,,,署名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信用,,,,,,,,并向他们谢罪致歉。。。。。。
法院果真致歉并未几见,,,,,,,,在媒体上果真致歉更是稀罕。。。。。。昨天,,,,,,,,有媒体甚至为这次不低调的致歉贴上了“天下首例”的标签。。。。。。
判错了,,,,,,,,就该道个歉。。。。。。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关于正在苦苦追寻司法权威的法院来说,,,,,,,,尤其云云。。。。。。已往有的法院看待错案的态度,,,,,,,,是“死扛”着。。。。。。相比“官不悔判”这一潜规则,,,,,,,,勇于致歉的法院着实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
法院致歉虽然也不是心血来潮,,,,,,,,而是有直接的执法依据。。。。。。依《国家赔偿法》的划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规模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信用,,,,,,,,谢罪致歉;造成严重效果的,,,,,,,,应当支付响应的精神损害宽慰金。。。。。。”而无论是冤案、假案照旧错案,,,,,,,,苦主们背负“罪犯”之名所爆发的精神损害都是实着实在的。。。。。。消除影响,,,,,,,,恢复信用,,,,,,,,谢罪致歉,,,,,,,,本应是平冤纠错程序中最最基本的善后。。。。。。
但总有些法院基于相安无事,,,,,,,,选择了“赔偿可以,,,,,,,,致歉没门”。。。。。。横竖国家赔偿由国库列支,,,,,,,,又不必法院或法官自掏腰包,,,,,,,,而致歉则是件很没体面的事。。。。。。体面是自己的,,,,,,,,赔偿是国家的,,,,,,,,为保体面选择拒不致歉的逻辑由此也清晰起来。。。。。。
要改变这一怪现状,,,,,,,,不但需要安徽高院的勇敢和继续,,,,,,,,还需要对拒不致歉的司法机关举行制度上的约束。。。。。。《国家赔偿法》关于“致歉”的制度规范,,,,,,,,不可仅由安徽高院一家来执行。。。。。。其他法院也应向安徽高院看齐,,,,,,,,争取早日将法院致歉的“天下首例”或“天下有数”都抛到历史的长河之中。。。。。。
致歉也不但是法院一家的事。。。。。。一宗个案,,,,,,,,从无罪到有罪再到无罪,,,,,,,,都要履历错抓、错捕、错诉、错判等一系列的程序过失。。。。。。法院一家的致歉,,,,,,,,也代表不了刑事司法链条上的所有错案制造者。。。。。。如安徽这一个案,,,,,,,,最后是审查机关决议对邱某等19人不起诉,,,,,,,,从而终止了刑事追诉程序。。。。。。但这与检方之前一再对邱某等人提起公诉相矛盾。。。。。。警方、检方是否也应依法向被过失追诉的苦主们道个歉?
在致歉之外,,,,,,,,尚有追责的问题。。。。。。新一轮的司法体制刷新,,,,,,,,以权责一致为目的,,,,,,,,致力于“明确法官、审查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认真,,,,,,,,严酷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治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十八大以来,,,,,,,,司法系统纠正了不少陈年冤假错案,,,,,,,,也颇得好评。。。。。。但在纠错的背后,,,,,,,,本应跬步不离的追责却一再失踪。。。。。。希望在“天下首例”的法院果真登报致歉之后,,,,,,,,能有更多依法追责的个案进入公众的视野,,,,,,,,让这些“不寻常”都变得法治化和制度化起来。。。。。。(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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