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克日对一起生产冒充乔丹品牌鞋材案件作出一审讯断,,,,,,,,被告人黄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5万元。。。。。。。
男子黄某从2014年4月最先,,,,,,,,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鸿福北路开设一运动鞋加工厂,,,,,,,,约请张某为制作运动鞋的手艺员。。。。。。。该厂没有举行工商挂号,,,,,,,,未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权益人的授权,,,,,,,,生产冒充乔丹牌运动鞋。。。。。。。由黄某凭证客户的要求在网上购置正品乔丹牌运动鞋作为样板给张某拆解,,,,,,,,张某在明知没有授权允许的情形下,,,,,,,,仍见告黄某生产冒充乔丹牌运动鞋需要的种种质料,,,,,,,,并且指导其他10多名员工生产冒充乔丹牌运动鞋。。。。。。。2014年12月,,,,,,,,公安机关对该鞋厂举行查处,,,,,,,,就地缴获制品冒充乔丹牌运动鞋400双、冒充乔丹篮球鞋垫2000个、冒充乔丹篮球鞋面3800个、冒充乔丹篮球鞋底6000个、冒充乔丹篮球鞋贴标1000个、机械装备17台。。。。。。。经判断,,,,,,,,400双乔丹牌运动鞋的总价钱为28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黄某冒充注册商标的时间较短,,,,,,,,并且是代加工形式,,,,,,,,赚取的利润很是少,,,,,,,,每双鞋子刨去本钱仅有5元钱的利润,,,,,,,,加工出来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也未几,,,,,,,,产品都没有销售出去。。。。。。。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不法谋划的数额应该按销售价钱盘算,,,,,,,,虽然销售价钱无法确定,,,,,,,,但被告人明确说明每双鞋可获取45元到55元的加工费,,,,,,,,从而可知其违法所得为22000元,,,,,,,,加上其他半制品违法所得也就3万元左右。。。。。。。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黄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在统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殊严重,,,,,,,,其行为已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案涉产品尚未销售,,,,,,,,不可确定利润,,,,,,,,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关于每双鞋子5元利润的辩护意见依法不可建设,,,,,,,,法院依法不接纳。。。。。。。案涉产品尚未销售,,,,,,,,不可确定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亦无证据证实,,,,,,,,依法不可建设,,,,,,,,法院依法不接纳。。。。。。。
最后,,,,,,,,东莞市第一法院一审讯断被告人黄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5万元。。。。。。。(联系人 广东省东莞第一法院 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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