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克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5年。。。。。李显增在法庭上说,,,,,商家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我回扣,,,,,想让我恒久购置他们的汽车,,,,,我使用职务的便当为他们谋取了利益,,,,,以是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险些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9月8日《经济参考报》) 何谓“明规则”??????李显增的供述告诉我们,,,,,当某种“潜规则”人人皆知的时间,,,,,它就被称为“明规则”了。。。。。“潜规则”和“明规则”的区别只在于,,,,,“潜规则”只是“圈里人”知晓,,,,,而“明规则”则是众人都心知肚明。。。。。在“潜规则”生长成“明规则”之前,,,,,凭证“潜规则”操作的人可能尚有所忌惮,,,,,而一旦“潜规则”酿成了“明规则”,,,,,操作者也许就以为心安理得无所忌惮了,,,,,为什么??????由于他已经把吃回扣当成了采购程序中的一个“正常”环节,,,,,他压根就不再以为这是违法乱纪的事情,,,,,被曝光了也有恃无恐。。。。。 专家指出,,,,,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了“审批关”“招投标关”和“通告关”,,,,,从外貌看,,,,,这套制度设计环环相扣,,,,,是一套被称为“阳光采购”的“显规则”,,,,,然而,,,,,在这套“显规则”背后起作用的却是“潜规则”。。。。。也就是说,,,,,针对每一个制度关口,,,,,都有响应的“潜规则”在施展作用。。。。。举个例子,,,,,吉林省法序状师事务所状师张维平说,,,,,在昆明市财务局采购历程中,,,,,财务局既是采购需求人,,,,,也是审批人,,,,,照旧监视人,,,,,角色上的交织使得财务局是否能有用地推行监视职能遭到质疑。。。。。犹如自己刀削自己把,,,,,监视无从谈起。。。。。 至此,,,,,我们可以理一理这三项规则之间的脉络关系:政府采购制度是“显规则”,,,,,但在实验历程中某些人把这套“显规则”异化成了“潜规则”。。。。。“潜规则”的特点是,,,,,看起来程序流程一个也不少,,,,,但内容实质却迥然相异,,,,,完全被相关职员使用起来了。。。。。而使用“潜规则”到习以为常的时间,,,,,人们也都普遍发明了采购行为中的猫腻了,,,,,于是“潜规则”就酿成了“明规则”——采购多要“吃回扣”。。。。。 一套号称“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制度到厥后竟成为了“吃回扣”的“明规则”,,,,,问题事实出在那里?????? 有专家以为,,,,,是制度上保存着羁系的误差,,,,,致使“阳光采购”现实上并不“阳光”,,,,,应该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验条例,,,,,并建设让宽至公众加入监视的机制。。。。。 事实上,,,,,现在的政府采购法中已经有了引入民众监视的制度设计——不然就不会被称为“阳光采购”了,,,,,但问题是,,,,,规则是一回事,,,,,真正落实是另一回事。。。。。以是,,,,,既然采购者可以将现在的“阳光采购法”(也即“显规则”)使用为“潜规则”,,,,,怎样避免新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验条例不沦为新的“潜规则”,,,,,就很要害了。。。。。(辛木) |